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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广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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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违法扣车两年多,被诉月余无奈急放车
更新时间:2012-04-23

交警违法扣车两年多,被诉月余无奈急放车

肖广盟律师 QQ:2505861518 手机:18678895306

20096月,丁某以戚某购买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自己使用。2009年年底丁某将该车辆租赁给别人使用,后该车被返还。2010121交警以该车辆涉嫌交通肇事为由予以扣留。交警询问租车人信息,丁某声称并不熟悉,更不知道租车人现在何处。交警认为丁某不配合调查,在查找到租车人前在扣押期间,车辆要继续扣押。

丁某找到很多熟人希望协调解决,但交警方面就是坚持租车人找不到不放车。丁某多次索要被扣留车辆均遭到拒绝。丁某非常无奈。偶然机会,丁某找到我,希望我为他想办法解决本案。

我接受丁某委托后,分析本案交警的扣车行为为违法扣车。一、交警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二、受害人只是轻伤,构不成交通肇事罪的标准;三、即使属于交通肇事罪,车辆只是作为搜集证据之用,且搜集证据有严格期限。分析完后,我告诉丁某,我们可以找交警再次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起诉。我去交警队后,办案交警不在,只能电话联系,交警还是坚持无法提供租车人信息就不能放车。我们无功而返,遂与丁某商定进行起诉。

起诉确定三点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交警超期扣押机动车的行为违法;二、请求判令交警立即解除扣押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返还机动车;三、赔偿损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最长扣车期限为两个月,超过该期限后的就属于违法扣车。

我们直接起诉至当地法院行政庭,经过一个月时间,法院通知丁某,交警同意放车并请求不要追究赔偿责任。丁某性格也豪爽,同意取回车辆后不追击其他责任。本期待着法院作出确认交警行为违法并返还车辆的判决,成为以后对付类似交警的武器,没想到交警那边妥协这么快,我们这边只能申请撤诉了。反正能达到目的就行了,至于形式并不重要。这起交警违法扣车案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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