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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继华律师
广东-东莞
从业22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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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08-03-06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本律师为李某的代理律师。
案情概要:
王某与李某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1997年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两人分居至今。2006年王某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李某现住房屋是王某婚前个人财产。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双方现居住的房屋是婚前王某父亲所建,不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现居住的房屋乃夫妻共同财产,继而提起上诉。


代理意见:
王某父亲于婚前建给王某并于1990年将产权过户给王某的房屋,是属于婚后夫妻共同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该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在1990年才确权给了王某,应认定该房屋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又对二审判决不服,以房屋是其婚前与父母的共同财产,李某无权参与分配为由提起再审。


代理感言:
该案中,如果王某在婚前就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并经公证机关对此进行公证,那么该房屋就是王某的患前个人财产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经过公证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存在着婚姻关系一旦因情感问题而导致婚姻破裂、财产纠纷不可避免的现象,因此在壶怒前对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公证亦是一个避免因婚姻问题而致财产纷争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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