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孙兵兵妨害公务一案
赵钰涛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65人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从业14年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兵兵,男,1980年8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8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宋延伟、赵钰涛,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兵兵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雪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兵兵及其辩护人宋延伟、赵钰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8日14时许,民警被害人陈××和指导员王××在位于郑州市未来路与陇海路交叉口的二里岗派出所内处理一起被告人孙兵兵殴打他人案件时,孙兵兵在派出所的办公室内面对民警询问拒不配合,辱骂民警,并将民警陈××的左手背抓伤。经鉴定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

另查明,被害人陈××对被告人孙兵兵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伤情照片,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航海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谅解书,年龄证明,被害人陈××的陈述,证人王××、连××、连顺×、薛××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兵兵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孙兵兵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孙兵兵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兵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静

人民陪审员 牛安琪

人民陪审员 申有仁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 琚 ?t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赵春霞诉陈国红、陈国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0人浏览
方会生交通肇事一案
0人浏览
张铮诉被告郑州市泰合盈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0人浏览
郑州乾新电子有限公司诉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