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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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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不慎 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建设工程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电话:13911369076)
更新时间:2008-03-03
签约不慎 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建设工程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电话:13911369076)


签约不慎 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在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今天,处于劣势的施工企业如何才能更好的利用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是一个非常严峻的现实问题。对此,施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如果签约时对潜在的风险认识不够,以致盲目签约, 将可能会给日后的收款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甚至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下面笔者就结合具体的案例来说明谨慎签约的重要性。

一、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某市商贸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天浩酒店装修改造工程,承包范围是室内、室外、水电、消防、弱电等,详见预算书。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为2005年11月25日至2006年5月1日;工程合同价为4902471元,此价格为可调价格,最终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本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总工程款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内不出现质量问题一次付清。

另外,合同还约定:工程竣工后,原告将结算报告交给被告,被告自收到结算报告后50天内作出答复,如在50天内不答复,视为被告对结算报告的认可。

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工程完工后,被告不付款,原告可以不退场。

2005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事宜。

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提出了大量的设计变更及工程增项的要求,以及第三方施工造成损失等原因,致使工程延至2006年6月初竣工完成。

原告分别于2006年6月6日和2006年7月6日先后两次向被告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均被无理拒绝。

2006年10月9日,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被告强行使用了该工程。

鉴于被告的不诚信和严重的违约行为,也为了早日收回垫付的几百万元工程款,迫于无奈,原告依合同约定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以下内容略去 约稿电话:13911369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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