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客户、被告)与郑X(原告)离婚财产争议纠纷一案(2007年,成都)
承办律师:戴先华
2002年3月,王XX从郑X处借款并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住房一套。2003年5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继续还银行借款至还款完毕。2007年,郑X提出离婚,并称此住房为婚后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律师在法庭上,从房产的购买、交付、办证交件、装修行为,房屋贷款、借款性质,参照其他高院的司法解释、判例,阐述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颁发时间、婚后支付部分房款系不能证明该房屋是婚后共同财产的法理,依法、有据、清晰、有力地论证住房系王XX婚前财产。
最后,法院完全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判决该住房归王XX所有,取得了超越客户期望的胜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