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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长海律师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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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XX运输海洛因229.9克,律师辩护判刑无期
更新时间:2012-04-15

--文XX运输毒品罪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年3月21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南XX委托,为其丈夫犯罪嫌疑人文XX的运输毒品案件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立即与委托人南XX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犯罪嫌疑人文XX的妻子南XX处得知,犯罪嫌疑人文XX本人吸毒,他是因携带毒品海洛因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公安机关在给家属的拘留通知中告知说,犯罪嫌疑人文XX所犯的罪名是运输毒品罪。委托人南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文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该案一案一犯,目前还在公安侦查阶段。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委托手续,并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文XX,同时对该案的基本情况和过程有了初步的了解。

等案件到了检察阶段,张长海律师又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委托手续,并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文XX,同时领取了犯罪嫌疑人文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后在该案的审判阶段,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文XX的起诉书。

该案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月13日18时,被告人文XX携带毒品海洛因,自成都火车站乘坐K386次旅客列车欲欲前往宝鸡,2011年2月14日早7时35分许,列车到达宝鸡火车站,被告人文XX在出站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裤裆部查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海洛因两块,净重229.9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XX明知是毒品予以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以上起诉情况和被告人文XX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的情况,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确定要根据被告人文XX的立功表现及其证据情况,为被告人文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2011年7月5日,在随后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文XX犯运输毒品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本案的辩护词。内容如下:

一、本案被告文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文XX能够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告文XX在本案中是一个被毒贩老马,用提供毒品供应控制的骡子。

四、本案被告文XX确有检举揭发毒贩老马的行为,显示了自己与毒贩老马一刀两断的决心。

五、本案被告文XX参与运输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对社会和个人的实质性危害较小。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文XX在本案中确属初犯,偶犯;其能够当庭主动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本人在本案中也是一个被毒贩老马,用提供毒品供应控制的骡子的原因;其本人在本案中确有检举揭发毒贩老马的行为;以及本案被告文XX自己持有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对社会和个人的实质性危害较小的情况。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文XX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法庭辩论后法庭进行了合议,合议后主审法官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文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文XX运输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在本案具体的法庭辩论中,详细论证了本案被告文XX在本案中能够从轻减轻的情节,较好的保护了被告文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尚德路90号601-603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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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2年1月15日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文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依法为本案被告文XX进行辩护。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文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文X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显系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文XX能够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本案被告文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均如实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向办案人员做了全部交待,并自动认了罪。积极配合本案法庭落实了自己在本案中的全部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

以上这些事实均充分证明被告人文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告文XX在本案中是一个被毒贩老马,用提供毒品供应控制的骡子。

根据本案被告文XX的供词和本案的尿检报告证明,本案被告文XX是一个吸毒者。被告文XX自己在供词中也供认本案毒品的主人,是一个叫老马的同乡。被告文XX在去替老马运输毒品以前,是一个固定从老马处买毒品的吸毒者。虽然是一种毒品的买卖关系,但是本案毒品的主人老马用毒品的供应,已经紧紧控制住了本案被告文XX。所以,在适当的时机下和引诱下,已经被本案毒品的主人老马用毒品供应,紧紧控制住了本案被告文XX,就只好为毒贩老马进行了本案的运输毒品的犯罪。

在此,本案被告文XX展示了与部分运输毒品的犯罪者,从吸毒成瘾,到被毒品贩子利用毒瘾控制进行运输毒品犯罪的一个典型过程。

四、本案被告文XX确有检举揭发毒贩老马的行为,显示了自己与毒贩老马一刀两断的决心。

本案被告文XX在本案中确有检举揭发毒贩老马的行为。经过本案办案人员的动员,本案被告文XX在本案中确实向办案人员提供了毒贩老马的详细住址。但是,后来因种种原因,未能将毒贩老马抓回。但是这充分表现了本案被告文XX在思想上的不断进步和争取立功的表现。

五、本案被告文XX参与运输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对社会和个人的实质性危害较小。

本案被告文XX所持有的毒品海洛因未扩散到社会上,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毒品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实质性危害。因此其危害性较小。

同时,我们也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也要对于本案被告文XX的犯罪行为不能唯数量论。毒品数量不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唯一情节。最高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明确规定"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在量刑时,要考虑到本案被告文XX所持有的毒品海洛因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只有这样,才能更加体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文XX在本案中确属初犯,偶犯;其能够当庭主动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本人在本案中也是一个被毒贩老马,用提供毒品供应控制的骡子的原因;其本人在本案中确有检举揭发毒贩老马的行为;以及本案被告文XX自己持有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对社会和个人的实质性危害较小的情况。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文XX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被告人文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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