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杨宁律师
山东-青岛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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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08-02-20
一、代理原告,令违反专利许可使用合同的被告赔偿890万元。
张先生研制的加压供水罐于1999年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1999年专利权人张先生许可青岛某公司实施该专利。因该技术具有明显的市场优势,北京雷浩公司主动提出与青岛某公司合作,双方签订了专利技术许可使用协议。北京雷浩公司在获得该专利技术后,背信弃义拒不履行支付专利使用费的义务。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通过北京调取有关工商登记材料,发现北京雷浩公司已将该专利技术谎称是其自行开发研制的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同北京其他两家公司共同注册成立了北京华金浩环保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上述事实说明北京雷浩公司已经没有诚意履行与青岛某公司的专利许可使用协议。无奈只得按协议约定提起了仲裁,请求裁定北京雷浩公司支付390万元专利许可费用,并承担500万元的违约金。北京雷浩公司的答辩意见是:青岛某公司不是专利权人,双方的专利许可使用协议无效,其不应承担责任。
针对北京雷浩公司的答辩理由,杨宁律师在仲裁庭上出示了相关证据,驳斥了北京雷浩公司的抗辩理由,证实了其违约事实,得到了三位仲裁员一致认同,最终仲裁结果支持了青岛某公司的所有仲裁请求,裁定北京雷浩公司向青岛某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违约金等共计890万余元。裁决后北京雷浩公司不服裁决结果,以仲裁委违法裁判为由,申请法院撤销。法院经过两次开庭,杨宁律师沉着应诉,最终法院驳回了北京雷浩公司的请求,使本案在审理程序上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二、代理被告,令原告4500万元的诉讼请求只得到不足10%的法院判决。
青岛某房地产公司同青岛某实业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因实业公司在合作过程中撤回了投资,双方发生了争议,房地产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合作协议。实业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了五项诉讼请求,诉送标的达4500万元,同时申请法院查封了房地产公司的在建工程。
杨宁律师是本案的主办律师之一,在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及事务所同仁的帮助下,精心研究了本案的事实,对于原告撤资及利益分配、原告严重超标的申请查封事宜等问题,通过缜密研究、精心策划,并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不断完善,提出了周密的代理意见。经过多次法庭质证和激烈的庭审辩论,以充分、确实的证据证实了实业公司已经违约全部撤资的客观事实,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实业公司投资期间的利润367万元,驳回了实业公司的其他4000余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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