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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长海律师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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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X涉嫌贩卖冰毒,律师辩护判十个月
更新时间:2012-04-05

--金X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年7月24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金XX委托,为其儿子被告人金X的贩卖毒品案件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立即与委托人金XX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委托人金XX处得知,被告人金X是因贩卖毒品2.77克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公安机关在给家属的通知中告知说,被告人金X所犯的罪名是贩卖毒品罪。该案一案三犯,其中委托给张长海律师辩护的被告人金X是弟弟(第三被告人),在该案中还有第二被告人金X(女)是姐姐。该案现在已到检察阶段。委托人金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被告人金X(弟弟)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金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犯罪嫌疑人金X(弟弟)又被以贩卖毒品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金X(弟弟)的起诉书。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月26日16时许,高X给被告人金X(女,姐姐)打电话购买4克冰毒,被告人金X(女,姐姐)安排其弟金X前往交易,当日19时许,高X和金X(弟弟)在本市XX宾馆大厅交易时被抓获,当场从金X(弟弟)身上查获白色塑料袋一个,内装白色粉末状物品四小包约重4克。当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XX(第一被告人)与被告人金X(女,姐姐)按约定在本市XX街肯德基门口交易毒品时被抓获,当场从被告人王XX身上搜出白色塑料包一个,内装白色粉状物月5克。2011年2月26日16时许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金X(弟弟), 金X(弟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金X(女,姐姐),被告人金X(女,姐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XX。经鉴定:1、王XX携带的塑料纸包装的白色晶状物一包,毛重5.37克,净重4.97克,全部留检。2、金X(弟弟)携带的塑料纸包装的白色晶状物一包,毛重3.97克,净重2.77克,从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第一被告人)贩卖甲基苯丙胺7.74克,被告人金X(女,姐姐)、金X(弟弟)贩卖甲基苯丙胺2.7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金X(女,姐姐)、金X(弟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其行为属立功,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将被告人王XX、金X(女,姐姐)、金X(弟弟)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以上起诉情况和被告人金X在案卷中的口供也是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确定该案以为被告人金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为辩护的重点。

2011年10月14日,在法院对被告人金X贩卖毒品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本案的辩护词。内容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有关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金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人金X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告人金X在本案中具有立功行为。

四、本案被告人金X所送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五、本案被告人金X的年龄不大,属青年人犯罪,量刑时应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从轻量刑。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金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并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其行为属于立功行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人金X从轻或者减轻的刑法处罚。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2011年12月12日,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金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金X贩卖毒品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为本案被告人金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能够主动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在本案中具有立功行为;参与持有、贩卖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对社会和个人的实质性危害较小;以及被告人金X的年龄不大,属青年人犯罪,量刑时应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从轻量刑作为本案辩护工作的重心。在具体的法庭辩论中,详细论证了本案被告金X从轻、减轻的情节和事实。使本案被告金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金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贩卖、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尚德路90号601-603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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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2年1月8日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金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金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书给予被告人金X的涉嫌的罪名(贩卖毒品罪)及其犯罪事实和全部证据没有异议。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金X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应当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现谈一下我们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金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金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显系初犯。

二、本案被告人金X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金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金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

三、本案被告人金X在本案中具有立功行为。

根据本案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金X在本案中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其行为属于立功行为。依照《刑法》第68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金X所送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本案被告人金X所送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毒品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危害。因此其危害性较小,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五、本案被告人金X的年龄不大,属青年人犯罪,量刑时应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从轻量刑。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金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并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其行为属于立功行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人金X从轻或者减轻的刑法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我们不否认被告人所犯的罪行,但建议法庭应当充分考虑到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能够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刑罚不仅具有威慑的功能,更具教育的功能。教育的功能一方面展现给社会,另一方面也给被告人本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希望合议庭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原则能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金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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