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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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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中如何追究车主的连带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2-04-01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如果交通肇事者没有能力进行赔偿,如何尽最大可能追究车主的责任,利用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该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成功的经验。

案件事实:2011年6月18日,被告张某驾驶苏AG2496号轿车沿宁杭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麒麟门街道金丝岗路段时撞到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造成王某死亡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以后,被告张某驾车逃逸。2011年7月2日夜,被告张某在家中被抓获。江宁区交巡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查明,苏AG2496号轿车投保有11万(死亡伤残项目)交强险,并另行保了3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因肇事者逃逸,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商业险部分一分钱不赔。肇事者本人经济情况很差,已经离婚,住在农村一套破旧的房子里,且该房子还登记在其父亲名下。而受害者上有两位老人,下有三个嗷嗷待哺的孩子,作为受害者家属该怎么办?

受害者家属找到了我,我分析了案情,觉得难度很大,肇事者本人没有能力赔偿,只能找其他赔偿主体了,该车子登记在其父亲张某某名下,要想追究张某某的连带赔偿责任,必须证明张某某有过错,但是受害方与张某某素不相识,如何证明张某某有过错呢?直接问张某某,他肯定会否认的。于是我另辟蹊径,看可能找到肇事者本人有不良记录的证明,于是我对肇事者的外围进行了调查,巧的是,还真有结果,在与公安部门沟通的过程中,抓获张某的交警无意中跟我说张某烟瘾很大,甚至有点吸毒的迹象,我赶紧问,是否有证据证明他当时吸毒呢,没有。交警无意中的这句话引起了我的注意,在交警部门没有证据,在其他部门是否有证据呢,于是我试着去张某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了解情况,果然,在户籍所在地有张某戒毒的相关记录,且张某已经吸毒多年,其父亲张某某是明知的,并送他多次到戒毒所戒毒,我查了下第一次戒毒的时间,是在张某某购车之前,也就是说张某某明知张某吸毒,但仍然将车子借给张某使用,我立即将相关的材料复印下来,并请派出所在上面盖了章。在法院开庭的过程中我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一、张某某应对张某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张某某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理由如下:

1、张某某对张某吸食毒品的事实是明知的,张某具有主观过错。张某某在汤山派出所所做的笔录显示张某自1994年之前就已经开始吸毒了,张某曾因吸毒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裁定劳教两年,且张某某前后共计十几次送陈刚去戒毒所戒毒,张某的毒瘾仍然没有戒掉。张某开庭时本人也承认其驾车前已吸食毒品,驾车时有些神志不清。

2、张某某客观上实施了借车给张某的行为。张某已经有17年的吸毒史。而苏AG2496号车子是张某某2004年7月才买的。据张某某在派出所的笔录记载‘这辆车子的使用权和支配权在我,但是这辆车子一直是张某在开着,没有其他人使用’ 张某某明知张某吸毒,在毒瘾发作的时候情绪会激动,失控,与常人精神状况不同,仍然将车子借给张某使用,具有明显过错。而该案被告肇事以后逃逸的情节与张某吸食毒品无法正确做出判断有很大的关系。作为一个正常人,在车子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情况下,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应首先报警,然后等待交警部门处理,而张某肇事以后却逃逸。在明知张某没有戒掉毒瘾的情况下仍然将车子借给张某适用,张某某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3、判令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死者王某今年35岁,正值青壮年,属于家里的顶梁柱,上有两位白发老人需要抚养,下有三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且张某某具有明显过错。事故发生以后肇事方除了丧葬费外一分钱没有赔偿给原告,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和保护弱者的立法本意,请求贵院判令张某某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慰死者在天之灵,弥补原告的巨大损失。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某明知张某长期吸食毒品,还允许张某驾驶其车辆,导致张某在吸食毒品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发生本期事故,其应对本其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如下:

1、。。。。

2、。。。。

3、被告张某某对被告张某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张某某提出上诉,南京市中院维持原判。

后续:被告张某的经济状况本来很好,因为自己吸食毒品,家产被败光,确实没有能力赔偿。但是张某某开的有工厂,经济能力要好很多,受害者家属拿到了属于自己的那份赔偿款,因此对我比较感激。

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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