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类: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受理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号:(2012)海中法民二终字第47号
裁判时间:2012年3月12日
案例全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发现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路6号瑞特广场9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宏,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大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临春河路71号挹翠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利东,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忠媛,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发现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现者公司)因被上诉人三亚大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龙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10年4月26日,园林公司与发现者公司签订了《海南定安南丽湖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工程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发现者公司将海南定安南丽湖国家湿地公园园林景观绿化一期工程发包给园林公司,双方就工程承包范围、合同价款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