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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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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李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罪一案
更新时间:2012-03-31

第一部分 起诉书指控事实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为首,纠集被告人蔡某、刘某、郭某、杨某等人参加,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大肆实施开设赌场、抢劫、非法拘禁、强奸、诈骗等多种违法犯罪,称霸一方,其犯罪足迹涉及偃师市市区及周边村镇,形成了集多种犯罪于一身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偃师市的社会稳定及生产、生活秩序。

二、抢劫罪

1、2007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和赵某、位某(另案处理)将欠李某高利贷的郭某带到巩义市鲁庄镇后林村,李某让被告人王某某和李某某等人对郭某进行殴打并逼要欠款,王某某和李某某等人将郭某带到后林村水战附近进行殴打并拘禁,期间,王某某将郭某脖子上佩戴的金牌抢走。金牌价值二千余元。

2、孟津县平乐镇张凹村孙某某因赌博欠李某高利贷,2008年11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驾驶豫CMS855号本田雅阁轿车带领被告人庞某、杨保勇、李某某等人到洛阳市区史家屯村,将孙某某的女友晋某骗上车强行拉到巩义市鲁庄镇杨保勇家附近的荒山上,李某等人对晋某进行殴打、恐吓,威逼晋某替孙某某偿还高利贷赌债,李某的情妇程洁送来纸、笔、印泥及孙某某欠李某高利贷赌债的欠条,晋某被迫写下了欠庞某三万元和一万六千五百元的欠条各一张,当日夜,李某驾车又带领庞某、杨保勇、李某某、程洁等人将晋某又拉到偃师市城关镇新新村祝星联经营的旅社内拘禁看押。次日,晋某的朋友琚站立向李某指定的农业银行账户汇款三万元后,晋某才被李某等人释放。

(后面事实略)

三、非法拘禁

1、00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李某、蔡某将被骗赌博欠李某六万元高利贷赌债的岳滩镇黄大王庙村李某某看押拘禁,次日,李某等人带李某某出去借钱还账,李某某在借款途中逃跑到洛阳火车站,李某带领李某等人开车到洛阳火车站,将李某某抓住并带到偃师市首阳路西段"绿洲招待所"西隔壁李某租用的一个门市部内,李某、李某、蔡某等人对李某某进行拘禁、殴打、威胁、恐吓了两天两夜,李某某的堂兄李红强替李某某偿还了李某二万元高利贷赌债后,李某某才被释放。

2、200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李某、蔡某等人将被骗赌博欠李某四万元高利贷赌债的岳滩镇东谷村的王某拘禁并殴打、威胁、恐吓了两天两夜,王某在被李某等人带着出去借钱过程中趁机逃出李某等人的控制后,被迫长年逃往外地躲债不敢回家,直至2009年10月王某偿还了李某二万元高利贷赌债。

(后面事实略)

四、诈骗罪

1、2008年春季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和郭某经预谋后到洛阳市关林镇,以四千元的价格购买回一套特制的专用无线电赌博作弊设备,通过无线电信号监控赌博用的特制"麻将牌和牌九"、无线遥控赌博用的特制"骰子"等技术设备假赌博,欺骗赌博人员输钱,达到诈骗财物的目的。2008年6月的一天,李某将岳滩镇黄大王庙的李某某带到李某在偃师交警大队后面家中的赌场内进行赌博,被告人李某、蔡会芳、李某、郭某、潘军等人利用该特制的专用无线电赌博作弊设备设局假赌博,欺骗李某某输了六万元。李某某因此欠李某六万元高利贷财债无力及时偿还,后李某某被李某、李某、蔡某等人拘禁、殴打,李某某的堂兄李红强替李某某偿还了李某二万元高利贷财债。

(后面事实略)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接受被告人李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李某本人的同意,指派律师我们担任被告人李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强奸罪一案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庭审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总的观点:

李某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应当对其从轻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但部分事实不能成立;不构成抢劫罪,第二起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第三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诈骗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强奸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人观点如下:

一、李某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略)

2、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犯罪特征。(略)

3、李某等人没有残害、欺压群众。

4、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略)

二、李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1、庭审中李某关于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认罪态度较好,也是对其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略)

2、开设赌场中间断断续续,并非是起诉书中指控的2007年以来一直开设赌场。(略)

3、刑罚应当体现公平与正义,开设赌场构成犯罪而公安机关却没有追究一帮赌徒的刑事责任,显然是在有意纵容。正是这帮赌徒的存在才促生了李某开设赌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能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李某也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略)

三、不构成抢劫罪,第二起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第三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略)

四、构成非法拘禁罪,但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庭审中李某关于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持异议,能够当庭认罪,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略)

2、关于非法拘禁罪中拘禁了多长时间,起诉书中直接采信了被害人的证言,并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略)

3、非法拘禁第三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略)

4、非法拘禁第四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略)

5、非法拘禁第六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略)

五、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李某以前的供述以及庭审调查中一直坚持自己对假赌博毫不知情,购买工具也没有参与。

2、工具没有在李某家被查封,不能证明李某曾经用该假赌博案子赌过博。

3、各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证言中均没提到李某直接参与了赌博。

4、即使是诈赌行为存在也构不成诈骗罪。

根据1995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于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而起诉书中指控的诈骗事实部分完全符合此种情况。既然是赌博行为,那就要求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赌博罪。而李某的行为,只是一般的赌博行为,构不上赌博罪。

六、不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李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法庭调查阶段对于此事一直是予以否认的。

2、位某说当时听到了李某和张某在房间里发生性关系的声音,但没有听见任何打斗或者呼救的声音,明显与事实不符。只能说明两个问题要么是自愿,要么是根本就没有此事。(略)

3、位某在供述中提到当时是在一楼开的房间,而张某在第五卷第187页的陈述中却提到当时是在二楼开的房间,两者存在明显的矛盾。(略)

4、李某某当庭对自己在现场的事实予以否认。

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强奸罪依法不能认定。

不可否认李某在当地确实做了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但决不能因为一些个罪的罗列把最终的指控目的归结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恳请法院能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综合整个案情给被告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201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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