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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律师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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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商品危害健康,商家必须赔偿
更新时间:2012-03-30

2012年,消费者尹女士在使用了从某商场购买的某化妆品后,脸部出现了严重过敏及身体不适现象,虽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却一直未果,遂采取跳楼这一过激行为讨说法。经查,商家销售的化妆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导致消费者出现了严重的皮肤过敏及尿汞严重超标等现象,后经调解,经营者赔付5000元作为尹女士由此造成的损失。
《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综上,以上化妆品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不合格侵害了消费者人身安全,因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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