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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富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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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已经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出卖给第三人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更新时间:2012-03-30

北京房产律师 北京西城房产律师 北京宣武房产律师

案情:
2006年8月,张某将房子出卖给王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具体约定了房屋的价款和房屋的过户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接受房子后进行了装修,但尚未办理过户。2007年,由于房价上涨,张某将房屋又出卖给李某,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且张某将房子门锁换掉。王某出差回来后,看见房屋居住他人,于是询问情况,得知张某违约出卖的事实。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且返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装修损失和房屋上涨的差价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张某和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某在已经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故意违约,将房屋又出卖给他人。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张某退还王某购房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赔偿王某装修损失10万元,赔偿王某房屋上涨的差价损失30万元,并判决张某承担诉讼费用。
王富利律师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或者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单方面解除或变更合同。一方如果违约的,需要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在本案中,张某看到房价上涨,于是反悔,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第三人,其行为是恶意违约,应当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王某损失退还购房款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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