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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墓葬罪 刑事辩护律师 王文广律师
更新时间:2012-03-29

盗掘古墓葬罪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杜晓涛家属的委托,指派我(王文广律师)担任盗掘古墓葬案被告人杜晓涛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及法律发表辩护词。

被告人杜晓涛认罪伏法,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杜晓涛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不持异议。作为辩护律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仅就被告人量刑情节发表如下意见,敬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予以采纳:

一、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杜晓涛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备法定从轻情节。

纵观整个犯罪过程,杜晓涛既不是盗掘赵王陵的发起者和操纵者,也不是邀约者和纠集者。并且从被告的供述中及其他被告的供述中,也可得知,在第玖卷第35页、36页王海的供述中也可以得知,王海说"王海他替赵明智提供贷款担保,因赵明智现在没有能力还钱,人家就要扣王海的车,才找到赵明智让他想办法还钱,这才有了赵明智蛊惑王海盗墓也达到还钱的目的,并且联系了山东的王锦国、王建等人,在赵明智说明天要开着王海的车去盗墓现场看看时,王海说不能开自己的车,让赵明智再联系个车,"第二天赵明智联系到了车,也就是杜晓涛的车,从王海的口供中我们可以得知,被告人杜晓涛只是他们临时找来负责开车,并不是他们犯罪团伙中的一员,退一步讲如果当时杜晓涛只提供车辆,或者找的不是杜晓涛,也就没有后来冯的参与,并且从杜晓涛的供述中也可以得知,在赵明智找杜晓涛时也是说用他的车,并且说一天200元的租金,而且杜晓涛也是出于因为想要承包赵明智村里的地皮,才勉强答应负责开车,在来到永年之后也是因为赵明智等人人手不够的原因,其中一个叫"啊杜"找到杜晓涛帮忙,说给杜晓涛加1500元的租金,并告知杜晓涛他们是在挖矿,由此可知,杜晓涛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他案犯的蛊惑和诱骗下参与了盗掘赵王陵墓的部分环节,因此,无论是犯意的产生,到完成犯罪的全过程,杜晓涛都是被动的,不知情的,在这起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依刑法谦抑原则的精神,应认定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和从属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按照我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这一点情节敬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重视。

二、 被告人杜晓涛有以下几方面酌定从轻情节:

1、虽然被告人杜晓涛在参与时并不知情,但是在归案后认罪服法,悔罪态度诚恳。

归案后悔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配合公安机关指认作案现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办案。并且在羁押期间还向办案人员提供部分被告的居住情况,以便办案人员能够尽快抓捕归案。从的庭审来看,杜晓涛虽然因自己对犯罪认识的无知,在受到别人蛊惑的情况下,其目的也是为了多挣些车辆租金而参与了犯罪,但是对此犯罪行为深表悔过,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请合议庭结合其认罪情节并和坦白程度,依据法发(2003)6号司法解释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0月1日实施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河北省高院制定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应该对被告人杜晓涛酌情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2、被告人杜晓涛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根据被告人供述和刚才的法庭调查,被告人在整个盗掘赵王陵一号墓的过程中,只参与过一起,在以前从来没有参与过,并且在所参与的盗掘古墓的这起中,也是因为贪图小的便宜,而且当时他们告知杜晓涛是在开矿,由此可知,杜晓涛是在不知情的情况参与了盗掘赵王陵一号墓,这说明了被告人杜晓涛对盗掘赵王陵根本就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是在不懂法律规定,法制观念淡薄情况下参与其中的,所以说杜晓涛的这次犯罪与那些多次参与且明知是盗掘古墓葬等犯罪行为相比,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3、从犯罪结果来及对犯罪侵犯的客体来看,本案盗掘古墓葬行为损害结果小,墓地破坏不大。

根据被告人杜晓涛的供述及全案的证据,我们可以得知,杜晓涛所参与的那起盗掘古墓葬的行为,没有盗掘出任何有价值的财物,并且其打洞破坏都是在原来已经存在破坏的基础上完成的,所以说从杜晓涛所参与本起犯罪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文物严重流失及对古墓葬的破坏,再则,就杜晓涛所参与盗掘赵王陵一号墓来说,作为这个墓群中的之一,和其他的墓群没有什么特殊之处,其对赵王一号陵也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破坏,所以冯参与盗掘古墓葬行为,对学术的研究的影响并非无法弥补。所以在对杜晓涛的量刑时也希望合议庭能考虑这一情节。

4、媒体导向偏差,基层守护缺失也是导致本案犯罪的一个诱因。

就本案来说,从国务院文件国发[2001]25号文,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中我们可以得知,赵王陵在2001年6月15日就已经被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单位名单,到至今长达十年的时间内,我们先不说在本起案件前是否就有其他人盗掘过此墓群,单从本案来讲从2009年12份开始盗掘此墓到案发且长达两年之久,也就是说国务院在把赵王陵列为全国重点后,相关部门从没有采取任何的防范措施,比如说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维护和看管,出台相关的保护措施,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形式和方法,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所以说相关部门的保护不到位或者说渎职行为及也是给了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同时近年来各级各地的媒介甚至央视都不断推出一些所谓的"鉴宝"节目,在节目中过分注重向社会渲染文物的经济价值,而忽视了文物本身所承载的精神文化价值。对文物经济价值的过分宣传,也让部分犯罪分子萌发了一夜暴富的贪念,从而铤而走险,置法律而不顾。此类犯罪的发生都有一定的社会原因,有其更深层次的社会背景,所以在这个方面也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为了避免更多类似的案件的发生,我们不能只是一味的去用刑法做事后防范,所以通过此案件也希望合议庭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让他们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有足够的科技手段和经费投入在保护古墓葬上,确保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始终处于执法部门的监控之下,以此为古墓葬保护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同时也要建议相关媒体在宣传导向上要走出过分夸大文物经济价值的误区,宣传文化遗产应该本着引发受众对逝去文明的求知欲和探索欲,唤起其自觉的文物保护意识。

5、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结合本案事实我们不难看出被告人杜晓涛作为本案的一个被告人,是一个犯罪者,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杜晓涛也是一个受害者,建议合议庭在对其其量刑时应该本着"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轻重适度,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不枉不纵"的原则对杜晓涛予以从轻。

为什么说杜晓涛也是一个受害则,我们不妨假设,如果杜晓涛没有车就不会被赵明智找到用车,如果不是因为杜晓涛想要租用赵明智村里面的地皮,也不会为一天二百元的租金而千里迢迢来到河北邯郸永年,如果不是因为被"阿杜"等人的蛊惑用高额的租金来诱骗自己参与其中,并且告诉是开矿行为,就没有杜晓涛今天的牢狱之苦,当然我们不能假设过去,但是通过这样的假设,只是想恳请合议庭注意,被告杜晓涛是在什么情况下稀里糊涂地参与犯罪中,对于杜晓涛的犯罪行为,辩护人认为对杜晓涛的犯罪行为,用较低的刑法已经可以彰显刑法的威慑力及刑法的预防作用,同时如果能对杜晓涛予以从轻也是刑法"罚当其罪,罪行相当"刑法原则的现实体现。

综上:结合全案的事实,被告人杜晓涛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和减轻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小,实际损害后果不大,悔罪态度诚恳,并从庭审来看,被告人杜晓涛也是自愿认罪的。所以被告人杜晓涛是完全符合刑法328条之规定:属于情节较轻的行为,因此,辩护人建合议法在考虑上述实际情况下,对杜晓涛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王文广律师:15930016560

2012年2月10日

注:本案经王文广律师得力辩护,原本最低起点是10年有期徒刑,最后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意见,判处有期徒刑3年,当事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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