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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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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辩护-贩卖0.93克冰毒获缓刑判决
更新时间:2012-03-29

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

一 审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被告人某某家属刘宝之委托,指派我们为被告人某某的一审辩护人。我们依法仔细研究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无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贩卖毒品的数量持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某贩卖0.33克冰毒无异议。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从被告人某某身上缴获的0.5克毒品(0.4克冰毒,0.1克麻古)亦是以非法交易为目的。因此,不应将上述0.5克毒品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

(一)对被告人某某的讯问笔录(第三次)第2页里某某供述称:"刘某某向我要一克冰毒,在交易时我没全给他,自己留下了一点"。被告人某某所称留下的一点冰毒,即为上述0.5克毒品。但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某某留下上述0.5克毒品是以贩卖为目的。

(二)对被告人某某的讯问笔录(第一次)第2页里,民警问:"你是否吸毒"?被告某某供述称:"我麻古和冰毒"。且该份笔录第3页最后一行亦记录被告人某某吸食毒品。因此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某某留下上述0.5克毒品是留有自己吸食的可能性。

(三)对被告人某某的讯问笔录及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讯问笔录中多次记录被告人某某偶尔无偿赠送被告人张某某毒品吸食。【详见某某的讯问笔录(第一次)第3页最后一行;张某某的讯问笔录(第一次)第3页中间);张某某的讯问笔录(第二次)第2页中间】。因此,现有证据亦不能排除被告人某某留下的上述0.5克毒品会赠送给被告人张某某或是其他吸毒者吸食。而被告人某某在法庭的调查过程中亦指出其留有的上述0.5克毒品是应证人刘某某的要求,以刘某某还钱为条件,无偿送给刘某某的吸食的。

综合以上分析,被告人某某贩卖冰毒的行为在其交付0.33克冰毒并收受毒资500元之时即以结束。而被告人某某使用"缺斤少两"非法持有的上述0.5克毒品的行为,对该部分案件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不应将上述0.5克毒品认定为被告人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

二、被告人某某是在犯意引诱之下实施的贩毒行为,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依法对被告人某某从轻或是减轻处罚。

证人刘某某提出向被告人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某某称其没钱(见对证人刘某某询问笔录第1页最后一段),刘某某以还钱的名义引诱被告人某某贩卖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某某依法从轻或是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切系初犯,请法庭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被告人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少,涉案毒品亦没有流入社会,因此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考虑被告人某某获利只有100元,甚至租车成本200元也有可能由自己支付,做"亏本"的买卖,且是在凌晨临时联系租车,接被告人张某某,长途跋涉1小时左右才从东莞到达深圳,因此可以看出,被告人某某此行的目的不是为了贩毒赚钱,而是取回经多次索要刘某某仍拖欠不还的中奖奖金。因此,针对被告人某某的主观恶意不大,危害性小等情节轻微的特点,请求法庭酌定对被告人某某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某某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请法庭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被告人某某自知其犯罪行为给社会及家庭均造成极其不好的负面影响,悔恨其一念之差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亦深刻地认识到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因此服从法庭对其公正的判决,并发自内心的积极改造。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王凯迪

联系电话:13509647110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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