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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转让过户的行为是否有效?
郁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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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从业14年

个体工商户转让过户的行为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2010年9月12日,小洪与小丁签订宾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宾馆转让价格60万,并约定小丁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半内将营业执照过户给小洪,有关过户费用由小洪承担,小丁给予协助。小洪支付转让款后开始经营宾馆。后因经营不善,宾馆亏损严重,小洪以个体工商户不能过户为由,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要求丁小红退还转让款。后小洪又将宾馆交由第三人经营管理。

[律师评析]近年来,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转让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对个体工商户的转让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此规定并没有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故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没有违反禁止性的行政法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述国务院的规定是禁止个体工商户之间经营权的转让,这是强制性行政规范。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违反禁止性的行政法规,部分条款应属无效。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小洪认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权转让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小洪与小丁之间的转让期限为两年半,超出了小丁与房东之间的租赁期限,所以该转让协议无效。并且小丁至今仍未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当终止履行协议。

笔者作为被告小丁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转让包含财产权、租赁权、经营权三个方面。如果光是租赁权或经营权的转让,因转让如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的要件,则该转让协议无效。但是本案中笔者认为小洪与小丁之间的转让仅限于财产权的转让即纯宾馆资产的转让。分析如下:一、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中明确转让后宾馆所有权及宾馆现有设施交小洪所有。二、转让协议生效后,小洪也自行向房东缴纳房租,故不存在租赁权的转让。三、小丁也是从上家受理购买宾馆的资产,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从而取得宾馆的所有权。并且协议约定小丁协议小洪办理过户手续。表明小丁并不是把宾馆的经营权转让给小洪。

庭审中,笔者认为小丁与小洪签订的宾馆转让协议是关于宾馆资产转让的协议,并且该协议明确了宾馆的设施转让给小洪所有,宾馆今后的债权由小洪所有。小丁已履行了资产的交付,小洪也早已接手并开始经营。并且该转让协议未约定转让期限,小丁对转让协议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协议的预期目的已经实现,现小洪要求终止履行协议并返还转让款式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关于过户的问题,转让协议约定小丁只是协助义务,事实上小丁多次主动联系小洪办理过户手续,但小洪为了节省过户费用,一直借用小丁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不愿意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给小丁办理注销手续。更何况,小洪在诉讼之时仍为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过户的前置手续。故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主要责任在小洪。

后法院采纳了笔者的意见。法院认为小丁与小洪之间签订了宾馆转让协议,并已实际办理了交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已经进行履行。况且该转让协议并未约定经营期限,故不存在超过前手期限的问题,也不能导致协议无效。况且小洪已将宾馆另行处理,脱离了小丁和小洪的控制,现小洪以协议无效为由要求终止与小丁的协议并退还相应转让款,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法院最终驳回了小洪的全部诉讼请求。

实际生活中总是有个体工商经营者想退出经营,有人又想接手经营,店面转让是很多人两便的、现实的选择,所签订的合同是以一方退出经营、另一方接手经营为内容,需要完善的仅是重新办理有关证件之类的法律手续。对于转让合同也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无害,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个体工商户转让合同都是有效的,如果双方仅是对经营权进行有期限的转让,没有办理相关的变更,则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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