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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长海律师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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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教唆他人吸食毒品,成功辩护获判一年两个月
更新时间:2012-03-26

--王X持有、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年6月7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王XX委托,为其亲属被告人王X的运输毒品案件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立即与委托人王XX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委托人王XX处得知,被告人王X是因持有、教唆他人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公安机关在给家属的拘留通知中告知说,被告人王X所犯的罪名是持有、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罪。该案一案两犯。该案现在还在侦查阶段。委托人王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被告人王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初步了解了案情,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王X。

后在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后,张长海律师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王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犯罪嫌疑人王X又被以持有、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王X的起诉书。

根据该案起诉书的内容可知:

1、2011年4月20日,被告人王X与被害人张XX、宋XX从西安前往四川省成都市被告人王XX(本案第一被告人)处购买毒品,在王XX租住处,被告人王XX、王X教唆张XX、宋XX吸食毒品。

2、2011年4月24日,被告人王XX、王X在本市XX路XX宾馆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王X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毒品一包,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净重10.3克。经审查,该毒品是王X在成都时从王XX处购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目无国法,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且教唆他人吸食毒品,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其行为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王XX、王X行为触犯两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以上起诉情况和被告人王X在案卷中的口供也是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确定该案以为被告人王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为辩护的重点。

2011年10月24日,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王X的非法持有毒品、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本案的辩护词。内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王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人王X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告人王X所买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四、被告人王X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因为受毒品控制,为了吸食方便,贪图便宜,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

五、本案被告人王X参与的教唆吸毒的行为情节和后果较轻。

六、本案被告人王X的年龄不大,属青年人犯罪,量刑时应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从轻量刑。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王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所买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其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因为受毒瘾控制,为了吸食方便,贪图便宜,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参与的教唆吸毒的行为情节和后果较轻。本案被告人王X的年龄不大,属青年人犯罪,量刑时建议法庭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从轻减轻处罚量刑。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2011年10月27日,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王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王X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为被告人王X在本案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参与本案犯罪活动也是因为受到毒瘾的控制身不由己,为吸毒方便贪图便宜而构成本案的犯罪作为本案辩护工作的重心。在具体的法庭辩论中,详细论证了本案被告王X从轻、减轻的情节和事实。使本案被告王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王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尚德路90号601-603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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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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