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陈国华律师
全国
从业28年 主任律师
31
好评人数
215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既收保管费,就得赔车款
更新时间:2005-09-04

2000年2月24日向被告交纳保管费60元(期限2000年2月1日至7月1日止),同年4月12日,原告将粤**号摩托车交付被告清远市**公司看管,但第二天该车被盗,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购车费18000元等其他费用共计22164元。但被告坚称根据《关于车辆丢失赔偿的规定》只同意按照月管理费的10倍赔偿100元。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清城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因收取原告的车辆保管费而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原告的摩托车是在被告化纤公司宿舍区停车场被盗的,为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包括购车款18000元、办证检测费1100元、车辆购置附加费1800元等合计21164元[本人是原告的代理人,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00)城法民初字第276号判决书]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陈国华律师
您可以咨询陈国华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2153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