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审期间死亡 的赔偿责任
姜建红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268人
河北-邯郸
主办律师
从业17年

2011年秋,河北省临漳县一名农民在河南省濮阳市某县因涉嫌诈骗罪被当地警方带到公安部门审讯,由于犯罪嫌疑人本人患有潜在心脏疾病,加上在公安发现前他还和其他社会人员喝了大量白酒,公安部门没有发现其随身带着的预防疾病药物,因此在公安滞留和审期间发病死亡 。死者女儿得知此事,觉得其父死得冤,悲痛之余,想请教本市办案经验丰富的知名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于是变通各种途径打听到本律师办公室,见到本律师。在耐心认真听取了当事人家属的诉说后,认为,首先必须到河南办案公安部门进一步了解核实情况,以便进一步依法维权。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到河南省濮阳市和公安部门见面并到其他现场了解情况,经过大量走访了解,本律师认为,公安部门根据群众报案将犯罪嫌疑人滞留并依法审讯是必要的,但由于对犯罪人安全健康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导致病情发作死亡,对被审讯人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开始公安部门并不承认自己有责任。拒不赔偿。本律师一方面安抚死者家属不要闹事,一面以大量调查材料用事实证明自己的主张。经过三天交涉调解,最终使公安部门向死者家属支付足额赔偿金。本律师通过辛勤工作,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当事人家属过激行为,维护了社会稳定。体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当代刑事诉讼中私权和公权较量进步
0人浏览
依法撤销北京法院出具的判决
0人浏览
浅议虚开发票的作用 代开发票
0人浏览
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的成功辩护
0人浏览
有罪羁押到无罪释放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