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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智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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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XX与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景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支公司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2-05-15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217号

原告毛XX,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河口村一组004号。

委托代理人王智能,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景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军地坪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符自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田,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志新,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支公司,住所地武陵源区军地坪。

代表人吴愈兵,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若彬,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受理了原告毛XX与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景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支公司(以下简称武陵源财保公司)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毛XX及其代理人王智能、被告景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符田、第三人武陵源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若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XX诉称,2010年6月27日上午,原告毛XX乘坐被告景源公司的1路公交车去上班。当车行至黄龙洞加油站上客后,被告的司机在刚上车的文绍贵还未坐稳的情况下便发动汽车,导致站立不稳的文绍贵伸手抓身边的靠椅时抓伤了原告的右眼。原告受伤后于2010年6月30日到张家界市中医院救治,后到长沙专业眼科医院救治。2010年10月27日,原告毛XX经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16649.62元、伤残赔偿金294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475.2元、误工费57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交通费1826元、伤残鉴定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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