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217号
原告毛XX,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河口村一组004号。
委托代理人王智能,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景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军地坪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符自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田,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志新,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支公司,住所地武陵源区军地坪。
代表人吴愈兵,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若彬,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受理了原告毛XX与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景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支公司(以下简称武陵源财保公司)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毛XX及其代理人王智能、被告景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符田、第三人武陵源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若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XX诉称,2010年6月27日上午,原告毛XX乘坐被告景源公司的1路公交车去上班。当车行至黄龙洞加油站上客后,被告的司机在刚上车的文绍贵还未坐稳的情况下便发动汽车,导致站立不稳的文绍贵伸手抓身边的靠椅时抓伤了原告的右眼。原告受伤后于2010年6月30日到张家界市中医院救治,后到长沙专业眼科医院救治。2010年10月27日,原告毛XX经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16649.62元、伤残赔偿金294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475.2元、误工费57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交通费1826元、伤残鉴定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