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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润初律师
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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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征地补偿款,应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
更新时间:2012-03-20

张某于86年嫁入李某家,87年初育有一女李某,88年李某小家庭与原大家庭分家析产,获分一5亩田地,并于90年自垦田地2亩。2004年,张某李某协议离婚,女由张某直接抚养,土地未作处理,一家三口户口均在该村未变。

2010年昆明新机场征用上述土地,依法补偿上述土地征用费12万。现李某与张某就该笔款项归属发生争议。

李某(男)欲独享该笔补偿款。

张某(女)及女儿欲分一半。

由于纠纷,村委暂不予发放该款。

于是: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该款项。

法律和事实依据:

《婚姻法》及解释三,婚后父母的赠予,未特别说明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予。

事实:农村分家析产,原登记于李某父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一部分,成为李某小家庭所有。

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的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全体成员共有的一项财产权益。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张某(连同其抚养的女儿李丹)对本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故应获得补偿款的三分之二。

且,张某并未实际领取补偿款,未对李某财产权造成侵害。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至此: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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