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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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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0过失致人死亡案
更新时间:2012-03-20

田某0过失致人死亡案


一审: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麻刑初字第111号(2005年11月25日)(未上诉)
 
  【案情】

  被告人:田某0。
  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05年6月,被告人田某0与其妻康滕青为违法生育第三胎而被本县板栗树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带至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实施结扎手术。6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田某0为使其妻逃避结扎手术,而对计生工作人员谎称其妻要到指导站住院部三楼厕所洗澡。骗取计生工作人员信任后,在厕所里,被告人田某0先用手掰开木窗户,然后用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系在其妻胸前,企图用绳子将其妻从厕所窗户吊下去逃跑,但由于绳子在中途断裂,致使康滕青从三楼摔下后当场死亡。
2005年11月8日,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05]89号起诉书

  【审判】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0为帮助其妻康滕青逃避计划生育做结扎手术,用绳子将康捆住从高楼吊下,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而没有预见,致其妻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0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田某0犯罪以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从轻处罚。据此,做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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