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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2-03-20

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车祸伤者诉讼获保险赔付

徐州市铜山区年近70的村民刘老汉在自家屋后被正在倒车的车辆撞伤,司机随即用肇事车辆将其送入医院救治,因而事故现场变动,证据灭失,致使公安部门无法做出责任认定。无法与司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刘老汉在出院后将司机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铜山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2万7千元。昨日,铜山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庭上,肇事司机的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该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则提出了三点主张:第一,该起事故未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只同意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第二,刘老汉已年近70且为农民,不应该存在赔偿误工费的问题;第三,刘老汉的伤情不符合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条件。

那么刘老汉的损失究竟该由谁赔付,赔付多少呢,铜山法院通过审理给出了答案。法院认为,因刘老汉行走时未按交通规则靠右行走,法院酌定其承担20%的事故次要责任,其余80%的主要责任由倒车时疏于观察的肇事司机承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其它书证、物证一样,属法院审查的范围,保险公司以刘老汉没有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只同意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的辩解不能成立;关于误工费,相关法律规定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而不是根据受害人的年龄确定的,保险公司关于原告已经近70岁不应有误工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国法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伤者张老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法院对刘老汉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通过对刘老汉具体损失的计算,铜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老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万3千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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