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原告廉女士乘坐丈夫驾驶的助力车在路上行驶,与迎面驶来的货车相撞,造成廉女士丈夫当场死亡,廉女士住院30天,花去医疗费近四万元。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廉女士丈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驾驶人张某负次要责任。廉女士出院后将张某告上法庭,本人作为代理律师,开庭前作了大量工作,庭审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张某赔偿廉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05000元,和解协议签订之日先行给付现金45000元,其余60000元待保险公司理赔后再行给付。调节结束后,作为代理律师我的工作已经结束,但由于廉女士经济条件相当困难,于是我有无偿的为其申请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最终,廉女士拿到了全部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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