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某日,李某驾车在和平路行车时因爆胎导致车辆失控,撞向护栏,同时和对面行驶的两辆车相撞,造成护栏 损失和两辆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护栏损失及两辆车损共计2万余元,我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依据事实和法律,法院全部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现将代理词发表如下,以飨读者。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接受某保险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左云洁作为李某诉我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中,作为我公司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现发表代理词如下:
一、受损两辆车的公估报告收款票据均为"收据",而非正式发票,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二、交通护栏的损失由交警大队定价并收取费用无法律依据,交警大队无权对护栏定价也无权收取费用;护栏损失既无路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也无公估部门定损的公估报告,交警大队出具的"赔偿凭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费、评估费、拖车费、停车费等均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内,我公司依法不承担此项费用。
以上意见,请法庭考虑采纳。
此致
XX人民法院
代理人:左云洁律师
2011年 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