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山西省***建设公司
住 所: 太原市****号
法定代表人:刘 三 职务:经 理
现就张四诉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138、139号案件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第一,2007年* 月份,我公司与承德******公司签订了承德******项目工程施工及安装施工合同;之后与中国******建设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施工分包合同。此事实由我公司提供的证据一、二予以证明。
第二,我公司与张四只签订了2008年5月24日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且此合同欠款******元已由双方对帐确认。该事实由我公司提供的证据三、五予以证明,
第三,2007年5月份,中国******建设公司的代理人王五冒用我公司的名义,并冒用我公司公章与张四签订了2007年5月份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该合同的款项与我公司无关,应由中国****建设公司及其代理人王五负责。该事实由我公司提供的证据二、四予以证明。
第四,我公司在签订2008年5月24日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该合同项下的建筑器材几乎未曾丢失。原告主张的丢失赔偿, 其证据并不能证明是2008年5月24日的租赁合同项下的丢失赔偿,所以对于原告向我公司主张的赔偿请求和违约请求理应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我公司只对2008年5月24日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项下的欠款8861321.48元负有支付义务。这说明原告就2007年5月份的租赁合同起诉我公司的诉讼中,把我公司列为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建议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
答辩人:山西****建设公司
201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