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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华律师
江苏-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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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未领证 分手要彩礼
更新时间:2012-03-07

高某与孙某在2009年农历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此前,高某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某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3340元,2011年春节期间高某与孙某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某退还彩礼。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高某与孙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应予支持。虽然孙某接受高某3334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给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外出打工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孙某返还高某彩礼1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决孙某返还彩礼8000元。

点评: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感情的不和及其它原因而解除婚约而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彩礼。但此处的"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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