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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超律师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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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杭州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2-03-06

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底向山东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杭州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终止执行双方原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第三人办理物业交接手续、移交物业管理服务费172万元。第三人为济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诉状称:被告双方于2010年9月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开发建设的济宁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被告,服务期限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至物业管理区域业委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之日止。被告向该小区收取了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管理费,约180万元,现该小区业委会与第三人签订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本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代理被告出席开庭。围绕合同履行期内且无合同解除条件、《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8条解除物业合同是否履行提前六十天的通知义务、该小区并未成立为委会故所谓的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成立、第三人是否适格几点展开。最后双方达成调解:一双方自愿解除合同;二被告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将共管帐户内资金划给第三人;三原告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一次性补偿给被告管理费用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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