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天淼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华乐街涟景园1号4-8-1。
法定代表人:张玉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初北平,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沙乐章,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志伟,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业伟,辽宁弘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长卫,辽宁弘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天淼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志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10)大海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大连天淼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准予其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连天淼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天淼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为2100元人民币,由上诉人大连天淼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 妍
审 判 员 郭 丽
代理审判员 陈铁强
二O一O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彭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