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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博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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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与用人单位“私了”
更新时间:2012-03-01

李某于2009年6月20日在深圳某机械有限公司车工作时不慎摔伤,导致腰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事后公司为李某垫付全部医药费并给付现金15,000元。2010年7月23日,李某与公司签订《关于工伤事故处理协议》1份,双方约定由公司给付李某工伤期间工资8,000元,协议达成后双方必须履行以上协议,不得发生任何纠纷。协议签订后,公司按约给付李某8,000元。2010年8月10日,李某反悔,将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依法判决撤销其与公司于2010年7月23日签订的《关于工伤事故处理协议》。 案件审理中,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某因外力作用致L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评定八级伤残,酌情给予治疗休息6个月,营养3个月,护理2个月"。

原审法院认为,李某因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对其伤势严重程度缺乏应有认识而与公司签订了《关于工伤事故处理协议》,后经司法鉴定,李某的伤势已构成八级伤残,因此李某的协议已直接影响到李某应当享有的权利,已构成重大误解,故对李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李某与公司签订的《关于工伤事故处理协议》。 判决后,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称,双方签订协议出于真实意思表达,协议没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应为合法有效,要求撤销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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