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外地来烟务工人员,就职于一家大型企业。
因听说很多同事从该企业中盗窃相关配件并出售可获得利润,遂起意犯罪,并伙同同事进行了盗窃行为,涉案金额达到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后经律师积极介入,从犯罪数额的计算上,对公安、检查机关的认定提出了异议,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积极地联系审判法官,不仅从法律,也从情理上打动法官。
最终,一审法院判处刘某缓刑,刘某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