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吴某国和吴某英是江西鄱阳老乡,两人均在浙江省温州市乐清打工。2010年11月7日晚12点,两人在老乡处吃饭,两人均喝了几瓶啤酒,都有微醉。吴某国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吴某英回乐清住处。在穿越乐清市某主干道时,与对向行驶的由昌某驾驶的鲁RDXX号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两吴重伤,被紧急送往乐清市人民医院治疗。
乐清市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国和昌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吴某英不负责任。
2011年9月6日吴某英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吴某国、昌某、山东省巨野县某物流公司及人保巨野县支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16万余元。
2011年9月26日吴某国江西上饶市鄱阳县某镇的家人收到法院传票,其母亲接到传票后不知所措。经过家乡朋友介绍,吴某国找到本律师。
我告知他的诉权,他不禁大吃一惊,原来在他的周围,人们都告诉他,他是醉酒驾驶是没有权利起诉的。
我一看本案的诉讼时效快到了,就告知他应该准备的材料,立即向乐清市法院提起诉讼。在准备了两天,9月29日我与吴某国前往乐清市,向该院递交了起诉状及相关材料。乐清市法院当天就受理了吴某国诉昌某、山东省巨野县某物流公司及人保菏泽市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10月20日乐清法院开庭审理了吴某英诉四被告一案。保险公司未到庭。在开庭当天,我就提醒法院该案的保险公司应该是人保菏泽市支公司,而不是人保巨野支公司。经过对保单认真核对,发现吴某英及其律师确实诉讼的对象是错误的。吴某英当庭就撤诉。
这个时候吴某国问我为什么知道保险公司是人保何泽支公司。我是在认真仔细查看保单,因为保单确实复印的非常模糊,为了对当事人负责,我又电话联系了人保菏泽市支公司和人保巨野县支公司,在详细咨询了两支公司的基础上,我发现吴某英起诉对象错误。
在这起案件中,吴国英的律师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白白拖延诉讼时间不说,还浪费当事人诉讼费2000余元。经过了这一闹剧,我的当事人看到了我工作的努力和仔细。
原告是吴某国一案在11月2日开庭,在庭上,我把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全部罗列出来,让该院的某女法官十分信服。
吴某英在10月25日又向该院提起诉讼,在12月2日再次开庭审理该案。
由于这两个案件时同一起事故中的受伤者,吴某国又是吴某英案中的被告。所以两案必须要等一起审理结束后统一判决。
2012年1月15日,两案的判决书下达。吴某国得到的赔偿额为9.8万元;吴某英得到的赔偿额为7.8万;吴某国须赔吴某英1.7万元。
2012年2月16日,人保菏泽公司的赔付款到位,我再次前往乐清法院陪同吴某国领取执行款。
该案历时5个余月,但最后拿到盼望已久的赔偿款,当事人是非常兴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