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的一天,章先生走进我的办公室,说自己被别人陷害,请求辩护,随即拿出法院的传票和刑事自诉状。 自诉状指控:2010年3月的一天,章先生和两名生意合伙人一起去找何某要账,在何某门市部发生争执,并进一步发生殴斗。后经法医鉴定,何某有轻伤。因此,要求章先生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何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10万元。 章先生解释说:自己没有动手打人,只是拉架了,其他两个合伙人虽然和何某发生打架,但是也绝不会导致何某轻伤的结果。何某也不起诉两个合伙人,非要起诉我。 办理委托手续后,我便第一时间去法院阅卷。卷宗显示:何某曾有两份法医鉴定,一份是公安分局法医做的,何某的伤为轻微伤;另一份是市公安局法医做的,多了一处耳膜穿孔的伤害,构成轻伤。围绕多出来的这一个轻伤,我不敢怠慢,赶紧想办法与法官交流意见,去区公安分局法医室、市公安局法医室、市医院、请教无利害关系的医学专家等等,然后再将查证分析的情况--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多出来的轻伤是章先生所致,及时向法官反馈、交流、提交书面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