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权利人对“履约保证金”行使取回权的具体认定的案例
一、当事人
原告:房某宝、陈某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债权人)
被告:某科文化旅游公司(破产债务人)
第三人:某科旅游公司管理人(破产程序执行机构)
二、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广州某区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某科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旅游公司)应向原告房某宝、陈某国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4500万元,并返还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255万元。2022年2月,因某科旅游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其破产清算,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2023年1月,两原告向管理人主张对255万元保证金行使取回权,认为该款项系独立于破产财产的特定物,但管理人以其未完成特定化且已混同于公司账户为由拒绝。双方协商未果后,原告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取回权并优先返还保证金。
三、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对255万元履约保证金享有取回权
2、判令被告从破产财产中优先返还该笔保证金
四、被告辩护意见(林智敏律师团队)
1、履约保证金仅为债权担保,不构成物权
2、资金已混入公司账户,未完成特定化
3、原告丧失实际控制权,所有权已转移
五、案件争议焦点
1、货币是否完成特定化?
2、账户是否专用?(12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
3、资金是否隔离?(与经营资金混同)
4、控制权是否保留?(无支配限制约定)
六、判决结果
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二审:维持原判
再审:再次驳回原告申请
七、案件总结
法院通过四重标准否定货币特定化:
1、物理载体未隔离(账户混同);
2、法律属性未固化(缺乏权属凭证);
3、功能未受限(仍可自由流转);
4、当事人无控制权(未约定监管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