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0年8月,窦先生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2018年开始担任研究院一职,劳动合同约定窦先生的基本工资为10000元/月,工龄工资为200元/月。2023年10月,窦先生在查看公司发放的工资条时发现公司单方面将窦先生的基
吴中律师团队在窦先生咨询案件时就已经梳理出来该本工资改为6000元/月,窦先生和公司沟通此事,公司表示如果不同意降薪就要给窦先生调换岗位,窦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之后就调岗、降薪一事双方未协商一致。窦先生在网络上看到吴中律师团队所撰写的劳动法相关文章,于是决定去律所和吴中律师团队见面咨询此事。在进行专业细致的咨询解答后,窦先生认可吴中律师团队的专业,当即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律师费,决定在仲裁阶段以及后续可能产生的一审、二审程序都交由吴中律师团队处理。
2024年1月14日,在吴中律师团队的帮助下,窦先生向北京某科技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北京某科技公司单方面降低工资标准,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吴中律师团队代理窦先生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工资以及工资差额,并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最终经过吴中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窦先生的请求。后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窦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无需支付上述裁决款项。
二、律师分析案的核心点:即北京某科技公司单方降低窦先生工资收入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北京某科技公司于2023年10月无故降低窦先生基本工资,窦先生对此明确表示不同意,可见之前双方并未就降薪一事协商一致。北京某科技公司单方面降低窦先生基本工资,依据不足。故窦先生要求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2023年10月、11月、12月工资及2024年1月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于法有据,仲裁委以及后续的法院大概率会予以支持。
果然,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24年1月14日解除,判令北京某科技公司向窦先生支付2023年10月、11月、12月工资及2024年1月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3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其变更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履行内容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工作薪资待遇等条款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降薪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如遇单位违法降薪,应积极应对,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北京某科技公司在降薪时未与窦先生友好协商,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法律原则,损害了窦先生的正当权益,故其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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