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利用工作之便盗窃车辆遥控钥匙被判刑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至4月期间, 被告人先后三次于凌晨4时许驾车至公司金桥南厂区,利用该公司配发的门 禁卡刷卡进入,趁车间工人休息之际,窃得凯迪拉克牌CT4 、CT5型的车辆遥控钥匙共计72把,事后以每把150元销赃,得款人民币10 ,800 元。经鉴定,涉案车辆遥控钥匙价值人民币5 ,900 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赔被害单位。
2023 年4月20 日,被告人在被害单位谈话时即交代其盗窃事实,后明知公司报警仍等候在现场,到案后作如实供述。
二、盗窃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 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辩护律师高太领的主要辩护意见
1、被告人属具有自首情节。
2023年4月20日,在单位找其谈话时就交代犯罪事实,而且明知单位报案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2、被告人到案后全部退赔违法所得,挽回了给单位造成的损失。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
4、被告人认罪认罚,属于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
5、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四、裁判结果
2023年12月13日,浦东法院以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 拘役六个月 , 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