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农村房屋交易中,买卖合同的效力常因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引发争议。北京一起案例中,法院明确同村农业户口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为同类案件中认定合同效力提供了清晰指引,也凸显了农村房屋交易的核心要件。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强(购房者,同村村民)
被告:孙某磊、孙某娜、孙某敏(出卖人继承人)
出卖人:孙某海(已故,原房屋所有权人)
(二)事件经过
2004 年 2 月 14 日,周某强与同村村民孙某海在村民刘某国、刘某军、刘某民的见证下签订《房产契约》,约定孙某海将其名下的二号房屋(位于通州区某村,含北房五间、西房四间及附属建筑物,宅基地使用面积 357 平方米)以 2 万元价格出售给周某强,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自 2004 年 12 月 24 日起房屋产权归周某强所有。
合同签订后,周某强按约支付房款,孙某海交付房屋及相关权益凭证。2013 年 4 月,周某强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二号房屋进行翻建,并一直居住至今。
孙某海夫妇去世后,其子女孙某磊、孙某娜、孙某敏出具《声明》,明确放弃对二号房屋的继承权,认可该房屋与子女无任何关系。2020 年 7 月,当地村委会出具《房产证明》,确认周某强对二号房屋的合法占有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
因需进一步明确权利,周某强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孙某海于 2004 年 2 月 14 日签订的《房产契约》有效。三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三)争议焦点
同村农业户口村民之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继承人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对合同效力是否产生影响?
房屋翻建及村委会证明能否作为合同有效的辅助证据?
二、案件分析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需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主体适格:周某强与孙某海均为同村农业户口村民,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的规定,不属于 “外村人购买” 或 “城镇居民购买” 的禁止情形;
意思表示真实:《房产契约》由双方自愿签订,明确约定房款、交付时间及产权归属,并有三名同村村民见证,体现真实交易意愿;
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未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禁止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房款支付、房屋交付)多年。
(二)继承人声明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孙某磊、孙某娜、孙某敏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虽不直接影响《房产契约》的效力,但进一步佐证了以下事实:
继承人对孙某海出售房屋的行为知情且无异议;
不存在继承人因继承权主张合同无效的潜在争议;
声明内容与《房产契约》、村委会证明形成证据链,强化了交易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三)实际履行与行政确认的辅助作用
本案中,以下事实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辅助证明意义:
周某强已实际占有使用二号房屋近 20 年,并缴纳相关费用,构成 “长期稳定占有” 的事实状态;
翻建房屋时取得规划部门审批,说明行政机关认可其合法使用权;
村委会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者,出具的《房产证明》具有公信力,确认了交易的合法性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效力。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周某强与孙某海于 2004 年 2 月 14 日签订的《房产契约》有效。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交易的主体限制不可突破
购房者必须为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业户口),外村村民或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 “同村农业户口” 是合同有效的关键前提。
(二)书面合同与见证机制的重要性
农村房屋交易应签订书面契约,明确房屋位置、面积、价款、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并由同村村民见证或村委会备案,避免因 “口头约定” 引发后续争议。
(三)及时办理权益确认手续
交易完成后,应尽快通过村委会出具证明、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备案等方式固化权利。如涉及翻建,需提前取得规划许可,确保改建行为合法,避免因 “违建” 影响合同效力认定。
(四)继承人态度的提前明确
若出卖人去世,应要求其继承人出具书面声明,明确认可房屋买卖事实并放弃继承权,防止继承人以 “不知情”“未同意” 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五)诉讼时效与证据留存
农村房屋交易后如发生争议,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后 3 年内起诉。买受人应妥善留存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居住证明、村委会文件等证据,为维权提供充分依据。
本案凸显了农村房屋交易中 “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履行完毕” 三大核心要素的重要性,为村民之间的合法房屋流转提供了行为规范和法律指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