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蒲小平律师
贵州-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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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明生、赵向英诉土城镇中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改判
更新时间:2012-02-22

  今日,我从习水县人民法院领到了宇明生、赵向英诉土城镇中学(以下简称土城中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书。我作为习水县土城镇中学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审理活动。一审判令土城中学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宇明生、赵向英120653.21元。土城中学不服一审判决,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造成本案损害的原因以及被上诉人遭受的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宇明生、赵向英在本案中所遭受的损害主要原因在于大暴雨引发的泥石流灾害所致。虽然被上诉人对于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出具的"贵州省习水县土城镇中学泥石流应急调查报告"提出质疑,但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也不能举证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害完全是土城中学义教工程改造所致。因此,对于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对被上诉人遭受的财产损失,由上诉人土城中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土城中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当,应予以纠正。最后,二审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由上诉人土城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被上诉人宇明生、赵向英经济损失37305.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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