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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交易中,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是常见纠纷类型,开发商常以 “未委托代办”“购房者未缴税费”“疫情不可抗力” 等理由抗辩。北京一起案例中,法院明确开发商需确保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即便未接受委托代办,仍需对逾期办证承担违约责任,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参照。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涛(购房者)
被告:a 公司(房地产开发商)
(二)事件经过
2017 年 2 月 25 日,吴某涛与 a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吴某涛购买 a 公司开发的一号房屋(位于大兴区,规划性质为办公),总价款 3330821 元。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a 公司应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前交付房屋;在吴某涛交清办证资料及税费、办理交房手续后 720 日内,协助完成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若因 a 公司责任导致逾期办证,吴某涛不退房的,a 公司自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019 年 8 月 23 日,吴某涛支付全部购房款 3345825 元;8 月 30 日,a 公司交付一号房屋。按约定,办证期限应至 2021 年 8 月 19 日,但因一号房屋不具备办证条件,吴某涛至今未取得产权证。2024 年 3 月 20 日,吴某涛起诉要求 a 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 3345825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自 2021 年 8 月 20 日计算至 2024 年 3 月 20 日,共计 314507 元),庭审中撤回办理过户的请求。
a 公司书面答辩称:吴某涛未委托代办产权证,且未支付契税等费用,故己方无协助义务;逾期办证未造成实际损失;疫情属不可抗力应免责;吴某涛未防止损失扩大,扩大部分自行承担。
(三)争议焦点
吴某涛未委托代办且未缴税费,是否影响 a 公司的办证义务?
新冠疫情能否构成逾期办证的免责事由?
吴某涛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应支持?
二、案件分析
(一)开发商的办证义务边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
补充协议约定 “出卖人协助办理转移登记”,该义务不仅限于代办,还包括确保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如完成初始登记、提供必要资料等);
a 公司主张 “未委托代办则无义务”,混淆了 “代办” 与 “协助” 的区别,即便吴某涛自行办证,a 公司仍需保证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现房屋不具备办证条件,已构成违约;
吴某涛未缴税费可能影响办证进度,但 a 公司未举证证明税费未缴与房屋不具备办证条件存在直接关联,故不能以此抗辩。
(二)疫情不可抗力的抗辩审查
a 公司主张 2020 年 1 月 24 日至 4 月 30 日疫情一级响应属不可抗力,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疫情与房屋不具备办证条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政府要求停工导致初始登记延迟);
疫情影响的具体时长及对办证流程的实际阻碍。
法院据此认定,仅凭疫情发生事实不足以构成免责事由,a 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违约金的合理性认定
合同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一计算(年利率 3.65%),吴某涛主张的 314507 元未超过约定范围:
违约金兼具补偿与惩罚性质,无需购房者证明实际损失;
a 公司主张 “吴某涛未防止损失扩大”,但逾期办证系 a 公司持续违约所致,吴某涛起诉主张权利即属积极维权,不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形;
法院结合合同约定及履约情况,认定违约金数额合理,应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a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某涛违约金 314507 元。
四、案件启示
(一)开发商的 “协助办证” 义务不限于代办
购房者需注意,“协助办证” 不仅指开发商代为办理,还包括确保房屋完成初始登记、提供测绘报告等必要资料。即使自行办证,也可要求开发商对 “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 承担责任。
(二)税费缴纳与逾期办证的责任划分
若因购房者未缴税费导致办证延迟,开发商可免责;但如房屋本身不具备办证条件(如未通过验收、存在抵押),则无论税费是否缴纳,开发商均需担责。建议购房者在合同中明确税费缴纳与办证条件的衔接条款。
(三)疫情等不可抗力的举证要求
开发商以疫情为由主张免责,需提供政府停工通知、办证流程受阻的证据(如登记部门暂停服务的公告),并证明疫情与逾期办证的直接因果关系,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四)违约金主张的时效与计算
逾期办证违约金属于继续性债权,购房者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后 3 年内起诉。计算时需注意合同约定的起算点(如交房后 720 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五)合同条款的细化设计
签订合同时,应明确 “协助办证” 的具体内容、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免责情形,尤其要约定 “房屋具备办证条件” 的具体标志(如开发商取得初始登记证明的时间),减少后续争议。
本案明确了开发商在逾期办证中的核心义务,提醒购房者重视合同条款的细节约定,在权益受损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同时也警示开发商需全面履行办证协助义务,避免以不合理理由推诿责任。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