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湘0524民初3909号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女,1986年10月出生,湖北襄阳人
被告陈某,男,1986年10月出生,湖南隆回人
原被告于2021年4月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当时原告刚刚离婚不久,原告是初婚,被告能说会道,个性洒脱,一表人才,很快双方便一起同居生活,2022年3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2022年6月15日双方生育一女孩。但是被告男方是一个中看不中用的人,没有家庭责任感,口惠而实不至,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连生育小孩的费用都拿不出来,要原告自己出钱,平时就只顾自己潇洒,因此婚后原告看穿了被告的本性,觉得被告是靠不住的人!因此2023年2月底双方就在一次争吵后分居了,2023年4月原告起诉,2024年3月再次起诉,但是还是判决不准离婚。
办案过程:在经历两次起诉都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原告在网上找到本律师,在了解相关情况后,我对原告女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并很快办理好委托手续,开始进行代理工作。我们首先去了被告家里,了解被告家庭的基本情况,看看是否可以调解离婚,对方父母的态度和想法是怎么样的,在查看了被告家庭情况后,感觉离婚是必然的事情,男方的家庭情况也不适宜带小孩,家庭情况确实太艰难,然后我联系了被告本人,探听被告的意见,可被告是一句话,他要带小孩。我因此了解到,被告也知道这次是婚离定了。
办案结果:案件开庭时,男方也请了一个法律工作者,在经过法官几番说服劝解,被告同意离婚,小孩归原告女方抚养,在这种情形下,我作女方工作,对于这样不负责任的人,尽早离开才是上策,既然争取到了抚养权,那就不要对方负担抚养费!于是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至成年,小孩抚养费原告自愿全部承担;三被告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审判员 李浚源
二0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