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昆山**树脂有限公司因格*达公司拖欠其货款一事,曾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粤0604民初34557号】,该案判决已生效,判决确认:被告佛山市格*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三**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210元。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审查,被执行人格*达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二、代理过程
在仔细研究了案件的证据材料以及调取了被告公司的内档资料,我们向委托人出具了两个方案:一、直接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其余两个股东在未履行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二、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案件判决生效后,鉴于对方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均不履行相应义务,我们在案件生效后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并及时查封了彭*芳名下的财产,同时,因被告公司在外有应收债权,我们及时将相关的财产线索提交给法院。最终,委托人顺利执行到追了近三年的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