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事故罪胜诉案例】林智敏律师为超高层项目塔吊倒塌事故做无罪辩护
一、当事人
被告单位: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人一:王某(塔吊检测员)
林智敏律师做为被告一王某的辩护律师
被告人二:李某(现场安全员)
二、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5日,广州珠江新城某座超高层项目在顶升塔吊过程中发生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事故调查报告认定:
1.塔吊标准节连接螺栓存在疲劳断裂;
2.顶升作业未按规范设置临时支撑;
3.检测报告未如实记录螺栓隐患。
公诉机关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起诉设备检测方与施工方。
三、公诉人量刑意见
1、指控王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建议判处5-7年;
2、指控李某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议判处3-5年;
依据: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四、辩护核心观点
1、主体不适格辩护:
塔吊检测单位不属于《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四类特殊主体。
2、技术标准抗辩:
螺栓探伤检测采用行业通用抽样标准,现有技术无法100%检出隐性缺陷。
3、多因一果论证:
事故主因系施工方违规缩短顶升间隔周期,超过设备设计使用极限。
五、争议焦点
1、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能否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
2、行业抽样检测标准与刑事注意义务的冲突;
3、第三方检测责任与施工单位管理责任的界限。
六、判决结果
1、王某不构成刑事犯罪,承担行政罚款20万元;
2、李某改判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七、司法裁判要旨
1、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应作严格限缩解释,检测机构不属于该罪规制范围;
2、过失认定应尊重专业技术规范,不能脱离行业标准苛责注意义务;
3、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认定应坚持"二次违法性"原则。
八、类案启示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对建筑行业具有标杆意义:
1、为设备供应商/检测机构划定明确刑责红线;
2、开创"技术标准优先"的刑事抗辩路径;
3、推动广东省高院出台《关于建筑施工领域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