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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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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世后签署动迁协议,子女继承动迁利益
更新时间:2012-02-22

案件背景:

陆老先生于2005年7月因病去世,他所承租的上海市宝山区八棉一村某住宅于2003年列为动迁范围,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动迁协议于2011年2月才予以签署,此时陆老先生已经过世,动迁组与该户内另一户口在内的人员,即老先生的孙子陆某某签署,陆某某选择了同等价值的房屋置换的安置方式,并领取了多余款项,但是拒绝将陆老先生的动迁利益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中两位继承人无奈委托秦玲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宝民一(民)初字第8145号

原告陆乙

原告陆丙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秦玲,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甲

被告陆某某

原告陆乙、陆丙与被告陆甲、陆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乙、陆丙的委托代理人秦玲、被告陆甲、被告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乙、陆丙诉称,被继承人陆某系两原告以及被告陆甲的父亲,两原告与被告陆甲系兄弟姐妹关系,两被告系父子关系。被继承人陆某于2005年7月4日报死亡。上海市八棉一村×号×室房屋系使用权房,承租人系被继承人陆某,同住人为被告陆某某。2011年2月17日该房屋被动迁,陆某(已故)与被告陆某某均为安置对象。根据安置协议,该房动迁款包括房屋置换货币款、装潢补贴、奖励速迁费、设备迁移费等总计人民币720942.64元。现货币安置款未实际发放,相关货币安置款仍在动迁部门。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两原告及被告陆甲依法分割八棉一村×号×室房屋动迁安置补偿款的一半即360471.32元。

被告陆甲、陆某某共同辩称,不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继承人以及两原告、两被告之间的身份关系没有异议。系争房屋系被继承人承租的使用权房,但该房屋来源系为被告陆甲结婚,由被继承人向单位申请婚房获得。陆某曾口头承诺系争房屋要留给被告陆某某,两原告当时也并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陆某系两原告及被告陆甲的父亲(丧偶),被告陆甲与被告陆某某系父子关系。被继承人陆某于2005年7月4日报死亡。

另查明,上海市八棉一村×号×室房屋原系使用权房,承租人系被继承人陆某,同住人为被告陆某某,2011年2月17日该房屋动迁,陆某(已故)与被告陆某某均为安置对象。根据安置协议,该房动迁款包括房屋置换货币款681618.14元、装潢补偿费1794.5元、奖励速迁费35000元、设备迁移补贴费2530元等费用。现货币安置款未实际发放。

以上事实,有《居民户口簿》、《户籍摘录》、《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清单》、《基地安置人员认定审批表》、《租赁卡》、《吴淞西块旧区改造街坊居民动迁补偿安置方案告知单》及原告、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因房屋动迁所得之权益虽在被继承人陆某死亡后才得以落实,但从本次动迁中动迁部门将其列为安置对象可以看出,被继承人陆某对该房屋之动迁权益已存在,该动迁权益可视为陆某生前可期待利益于生故后的实现。故陆某在本次动迁中的权益可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分割。因本次安置对象为被继承人陆某与被告陆某某两人,故作为被继承人子女的原告陆乙、陆丙及被告陆甲可依法平均继承属于陆某的一半动迁份额。考虑到装潢补偿费、奖励速迁费、设备迁移补贴等费用系对房屋实际居住使用人员的补偿或奖励,故该些款项应属被告陆某某所有,被继承人对该部分款项不享有权益。

另,考虑到原告陆乙、陆丙及被告陆甲均不属于本次动迁的安置对象,故本院认为应由被告陆某某取得本次动迁的所有利益,并由被告陆某某支付原告陆乙、陆丙及被告陆甲相应的折价款。由此,本院确认房屋置换货币款681618.14元中的一半即340809.07元由原告陆乙、陆丙及被告陆甲平均分割,酌情各得113603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八棉一村×号×室房屋动迁所得之权益归被告陆某

某所有;

二、被告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乙、原

告陆丙、被告陆甲各113603元。

三、原告陆乙、原告陆丙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36元,由原告陆乙、原告陆丙、被告陆甲各负担1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乾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芸

【注】:该案已经过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秦玲律师提示:

一、被继承人的遗产并非仅限于生前已经获得的财产权益,还包括生前可期待利益在身故后实现的部分。如同本案,由于动迁的周期比较长,在动迁过程中死亡的权利人,依然属于安置对象,享受相应的动迁权益,该部分权益在生故后没有遗嘱的即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二、已故安置对象是否享有货币补偿款之外的款项,诸如速迁费、奖励费、装潢补偿费、设备迁移补贴等费用,以动迁组的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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