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605刑初XXXX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 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东省紫金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紫金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民小组XX号,2019年6月4日因吸毒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24年12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5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某、林某某,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郭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屏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屏山县某某镇某某山村XX组XX号,因本案于2024年12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5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华金,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25]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郭某犯盗窃罪,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
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陈某某、郭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某某手机配件 有限公司配料员(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负责为车间配送原材料, 但无处置材料权限;被告人陈某某非某某公司员工,日常开车为 某某公司运输原材料。2024年5月左右,郭某、陈某某二人密 谋以“喝水”为暗号,由郭某将某某公司的TPU材料偷运至陈某某的车上,陈某某将材料拉走至佛山市某某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李某经营的废品站)变卖销赃,得手后二人分占赃款。同年 12月18日、19日,公安机关分别抓获二人,并至某某某再生资 源有限公司起获部分赃物。经调查及统计转账流水,2024年5 月至2024年12月底,陈某某、郭某以上述手段共窃取某某公司 价值近10万元的TPU 材料,销赃得约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于2025年1月13日赔偿某某公司3万 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25年1月14日赔偿某某公司3.5万元。 某某公司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 并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郭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 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陈某某、郭某认罪认罚,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 理;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
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变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 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 议,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认 为公诉机关变更后的量刑建议过重,不接受,表示自愿认罪,请 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郭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1.本案应 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2.陈某某、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请 求法庭对陈某某、郭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郭某的辩护人同时 提出,公诉机关在郭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 当庭变更量刑建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郭某盗窃的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郭某自2024年5月起至案发共同 实施盗窃某某公司TPU 原材料,至少30次。
关于本案的定性、公诉机关当庭变更量刑建议的问题,本院 作如下评述:
一、定性问题。被告人郭某系某某公司配料员,负责为车间 配送原材料,无主管、管理涉案原材料的职责;郭某按规定签名 领取原材料后的占有状态,属于在特定空间和特定时间下的短暂 占有,其占有行为仍要受到监控设备的监控和管理人员的巡视检
查,没有自由占有原材料的权利,更没有处分的权利;郭某在工 作中利用熟悉工作环境和利用临时持有、控制、支配工作便利, 将原材料转运至被告人陈某某的车上,与陈某某共同实施了多次 秘密窃取某某公司的原材料,综上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 罪。二辩护人所提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与盗窃罪存在竞合的辩护 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二、变更量刑建议。陈某某、郭某虽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 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对根据证据再另查明的“二人共同 盗窃某某公司TPU 原材料至少30次”的事实没有意见,公诉机 关对此也认同,属于新的事实;公诉机关根据庭审变化,当庭对 量刑建议进行调整,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公诉机关变更量刑建议 为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被告人认为过重而不接受, 但表示自愿认罪,至此公诉机关没有再提出新的量刑建议,而请 本院依法判决;综上二被告人认罪不认罚,应对其自愿认罪作为 酌情从宽情节考虑,并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 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 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 控罪名成立。陈某某、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共同赔 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 纳二辩护人依法有据的相关辩护意见。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 议偏轻,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
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
二 、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 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 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 纳)。
二 、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 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 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某某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O 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崔某某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 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 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 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 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
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 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 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 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 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