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要:2024年6月3日入职某公司,签订三年固定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8月底公司安排出差,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被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九级伤残,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为十级。
辩护策略:1、申请工伤认定,2、劳动能力鉴定,3、提劳动仲裁;4、人身损害伤残鉴定,5、提交通事故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诉讼。
判决结果:
先是通过事故发生地的法院单独起诉了交通事故第三人侵权部分,法院支持了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1万多。
后通过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支持了剩余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2万多。
律师点评: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视同工伤,人身损害不受填平原则的限制。当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工伤职工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交通事故第三人侵权除去医疗费用的双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