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牟某受甲公司聘请在甲公司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处上班,上班期间,甲公司并未给牟某缴纳工伤保险。2024年7月,牟某在上班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伤。经医院诊断为:1、右侧膝外侧半月板损伤;2、右侧膝关节退行性病变。后牟某多次要求甲公司赔偿,但甲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向牟某赔偿,且不认可牟某所受之伤为工伤。为此,法律意识淡薄的牟某在维权路上走了不少弯路,直至2024年11月,牟某之伤才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5年1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牟某之伤被鉴定为伤残九级。后牟某在本律师的帮助之下,整理了医疗费发票等证据后向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经开庭裁决,最终甲公司向牟某支付相关费用共计二十余万元。自此,牟某漫漫维权之路终于得到了一份满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