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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源律师
辽宁-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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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2-02-20

案情简介:原告苑xx 之子苑x慧系阜新xx有限公司锅炉值班员,由于单位的原因,安排苑x慧统一在单位职工宿舍住宿。

2010年10月23日,由于工作紧张,中午没有吃好饭的苑x慧,下班(大约17点20分)同单位另外两位工友先到单位南门口的小吃部就餐。用完餐后(大约18点40分左右),苑x慧同工友三人返回单位南门,从单位的东门返回单位的生活区的宿舍下班休息,途中(19点)苑x慧被一辆违章轿车撞到致死。

案发后,苑x慧所在的单位阜新xx有限公司在对家属安抚时提出,苑x慧是在下班途中死亡的,要享受工伤待遇,还要经过劳动部门认定一下,这样大家都好说话。故原告按照单位的要求,于2011年2月28日向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7月14日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201115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原告认为,苑x慧因单位伙食不适口,与工友到单位对门的小吃部用餐,用完餐后与工友返回单位生活区途中被违章轿车撞伤致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依法认定为工伤。故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158]号"不予认定工伤书"的认定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原告苑xx委托辽宁诚为律师事务所李慧源律师为该案的代理律师,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消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15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苑x慧下班途中,发生的无责交通事故致死的事故,依法认定为工伤。

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1,xx饭店耿xx调查笔录,证明苑x慧吃完饭是从厂区回去的;2,证人楮xx、李x、于x的当庭证言,证明单位食堂伙食不好,去小吃部吃饭。

被告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1,工伤认定申请表;2,劳动合同;3,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x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阜新市xx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苑x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不予申请工亡的补充说明、原因说明;5,苑x慧等人下班后行走路线示意图;6,陈xx、栾xx的证人证言;7,死亡证明。

原告依据提起诉请后,被告代理律师提出抗辩理由为:1,职权法定;2,苑x慧下班后与工友去单位附近小吃部用餐是事实,但于19时左右回单位宿舍途中被撞致死,不符合"对于在上下班的通常时间内和合理路线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阜新市xx有限公司提出:我公司认为苑x慧因道路交通意外事故死亡,经公司认真研究决定不予申请工亡。理由是1,上下班途中,应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苑x慧发生事故是19点左右,显然不在上述途中;2,下班途中,应该是正常的行走路线,由厂区至生活区;3,下班途中,应该以回家或回宿舍为目的。

对本案的事实,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没有异议。

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之子苑x慧,下班后与同事去单位附近小吃部用餐,用餐后在返回单位生活区宿舍途中,被一辆轿车撞伤致死亡,苑x慧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符合下班的通常时间内和合理的途径中。"故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X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撤消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7月14日作出的编号为[201115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辽宁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原被告服判。

本案代理律师:辽宁诚为律师事务所李慧源(主任)

于2011年12月8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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