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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发现碰撞痕迹的交通事故该如何赔偿
更新时间:2012-02-18

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在与小客车会车时人翻车倒,摔成九级伤残。一纸经交警查证后没有发现碰撞的痕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交通事故,在2004年6月29日发生了,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能赔偿吗?我参与见证了整个过程,这里与大家共同分享。

老人途中遭意外

案件中的樊老,193211月出生。退休后,身体硬朗的樊老有个习惯,有时间经常骑自行车到女儿工作单位附近的金华市人民广场去坐坐,和老人门聊天,娱乐娱乐。可是,市人民广场在八一北街的南头,樊老要从宿舍出来,要从八一北街的北头骑自行车到南头,也得十来分钟。

2004629,又是一个晴朗的天,樊老吃过中饭,跟往常一样骑着一辆自行车到人民广场去。1410分,樊老沿八一南街靠右往人民广场方向骑行,当樊老快到八一南街向西分叉的回溪街路口时,一辆红色的小客车从后面呼啸而来,并急速转向向西分叉的回溪街,迫使樊老无法直行,当即头晕眼花,人车倒地,复苏回来的樊老直呼救命。刹了车的小客车驶出了三、四十米后停了下来,从车里出来一个女驾驶员,扶起了樊老,对樊老说:"我没有碰到过你呀!"。这时,樊老怕她走掉,移动着摔伤的脚,困难的向前移动,终于看清了车牌号,并求驾驶员把他送医院去,并给家人打个电话,却都被拒绝了。等了十来分钟,樊老叫了路边的一个青年给他的女儿打了一个电话,女驾驶员还破口大骂:"你管什么闲事!"

后来了解这个驾驶员叫周燕群,他的小客车挂靠金华市大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下称大众汽车出租公司)管理,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下称联合保险公司)投50万元限额内第三者责任险和补给免赔险。

电话打出去后,樊老送往了医院,经拍片检查为左股骨骨折。

同年82,交警经过现场勘验和调查当事人事故发生的经过情况,认为女驾驶员驾驶的小客车和樊老的自行车没有碰撞的痕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接到这份事故认定书后,樊老不知所措,只得前往律师事务求助,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能获得赔偿吗?当时我看了这份认定书后认为,无法认定责任不等于无责任,如果起诉的话法院应当结合全案证据作出责任认定,根据认定责任的情况来决定赔偿数额。樊老听了之后决定起诉。

2005518,根据当时实施交通安全法中强制责任保险的实际情况,把周燕群和大众汽车出租公司及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联合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樊老提出全额赔偿,。

同年622,受理该案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诉讼各方都提出了意见。

大众汽车出租公司提出,女驾驶员的小客车是挂靠他公司名下管理的,小客车驾驶员与原告没有发生碰撞已经有交警事故认定书。小客车驾驶员看到原告摔倒了,主动停车把他扶起,可想驾驶员的品质多么的高尚,原告没有感谢,确上诉法院。为此,驾驶员无责任,公司也无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周燕群认为,本案不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并没有碰撞和接触,原告摔伤与被告没有关系,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受的伤与被告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联合保险公司提出,原告受伤不是承保的车辆侵权所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和小客车车主所签订的合同是一般性的商业合同,不适用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不予赔偿的规定,也不需要赔偿;同时,合同约定了每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自负800元。请求驳回对保险公司的起诉。

受伤与车辆有关系

不听不知道,一听一大跳,原告还应感谢救死扶伤的小客车驾驶员?没碰撞不是事故?听了他们的意见后,樊老的律师从交通安全法中交通事故的概念开始向法院提出意见。

什么是交通事故,交通安全法有了明确的法定概念,该法认为本法中"交通事故"用语的含义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该法定概念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在道路上发生,存在过错或者意外发生,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具备这三个条件的事件就是交通事故。

原、被告的事故发生在道路上,并造成了人身伤害,这各方都是没有异议的。有异议的应当是小客车方有没有意外或者过错,各方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认为原、被告没有碰撞的痕迹就认为没有过错,以事故应当碰撞为前提,这种观点都是不正确的。没有碰撞痕迹这是交警的主观的认定,客观有没有碰撞的痕迹,还有待于其他证据证实,同时没有碰撞不是认定是否交通事故的前提,认定是否交通事故应当是有没有过错或意外。

那么,小客车驾驶员有没有过错呢?通过法庭举证的现场图和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小客车驾驶员在分叉路口发现直行的自行车,还是强行往自行车前方飞速拐向西边的回溪街,迫使原告人车倒地,是有重大过错的。退一不说,小客车驾驶员没有故意或过失,属于意外事故,也属于交通事故,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担责任。

对于联合保险公司提出的关于保险合同约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不予赔偿的问题,樊老律师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提交法庭的一份证据,至于责任能否认定法院正在确认之中。同时,根据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事故责任的规定,在机动车方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或者机动车方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才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否则应当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机动车方没有提供这样的证据,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00588,法院经过各方充分的发表意见后,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周燕群驾驶浙GT0819号小客车与原告樊德震骑行的自行车相交会时致原告的自行车翻倒、原告的左股骨头节的交通事故,原告樊德震在事故中受的伤与被告周燕群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周燕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大众出租公司是该肇事车辆的法定车主对被告周燕群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依据保监发( 2004) 39号通知规定及根据公安车管部门不投保该险种的机动车辆不予年审、过户的规定,投保人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为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被告联合保险公司应当在被告大众出租公司车辆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超出保险限额部份。对超出保险范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应当由被告周燕群与大众出租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樊德震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3795.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5元、护理费1324.57元、交通费122.5元、伤残赔偿金21819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人民币62406.82;二、被告联合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的被告大众出租公司汽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赔偿给原告樊德震上述损失中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7406.82,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由被告周燕群、被告大众出租公司共同赔偿给原告樊德震超出上述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部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

这个判决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获得合理赔偿

宣判后原审被告周燕群、大众出租公司、联合保险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周燕群、大众出租公司上诉称上诉人驾驶的小客车与被上诉人樊德震骑的自行车是同向行驶,当时被上诉人樊德震骑的自行车是由外向道路中间翻倒的,上诉人在将他扶起时,被上诉人当时还表示感谢,后来被上诉人听说小客车有保险时,就拉住上诉人的手不肯放,后经交警现场勘验,没有碰撞痕迹,与上诉人没有因果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实际所有人是周燕群上诉人大众出租公司只负连带责任原审判决由上诉人周燕群与大众出租公司负共同赔偿责任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原审被告联合保险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樊德震的摔伤与被上诉人周燕群的驾驶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缺乏充分必要的证据,一审法院的认定在某种程度上是好心做好事的一种极大伤害。一审法院将保险公司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强行认定为国务院尚在制定并正处在征求意见阶段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不正确的。上诉人与金华市大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应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为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2005125二审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判决认为,各方当事人对樊德震损失合计为57406.82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周燕群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樊德震之损害是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诉人周燕群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所致故依法应当对受害人樊德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大众出租公司作为周燕群机动车辆的挂靠单位依法应当对周燕群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樊德震在道路上骑自行车进让处置不当对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存有过错故侵权人周燕群对事故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联合保险公司虽然不是事故的直接侵权人,但其与车主存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依法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车主周燕群及大众出租公司承担保险给付责任,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及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可以把涉讼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与侵权法律关系已经合并审理,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款直接支付给被上诉人樊德震

基于以上理由,二审法院作了判决,由联合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被上诉人樊德震理赔款人民币33644.09,由诉人周燕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被上诉人超出责任范围的赔款800元和樊德震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由大众出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至此,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案终于告结,樊老获得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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