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述
2025 年 4 月,犯罪嫌疑人吴某一、吴某二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侦查机关初步认定,二人在某小区地下室开挖工程中,存在联合物业以威胁手段强迫业主接受服务、抬高交易价格等行为,涉案金额累计逾百万元。家属委托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苏湖城律师、兰谣成律师等团队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律师辩护意见
接受委托后,辩护团队立即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及时与当事人会见,针对侦查机关指控的 “强迫交易罪” 构成要件,向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提交多份万余字的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就案件证据疑点、法律适用争议及社会危险性评估等核心问题进行充分阐述,确保法律观点准确传递。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证据标准三方面展开系统性辩护。
1. 在交易自愿性层面,辩护团队指出,涉案小区业主可自主选择施工方,部分业主通过亲友推荐、行业口碑等途径自愿委托当事人施工,且存在业主未选择其服务的情形,结合二人作为普通施工方与非富即贵的别墅业主的社会地位对比,无证据显示其具备实施暴力、威胁的客观能力。
2. 价格方面,辩护团队结合施工深度、包含地下室回填业务等差异化服务内容,援引《价格法》第六条关于市场调节价的规定,论证 2000-2500 元 /㎡单价系双方协商结果,不存在强迫抬高价格的行为。
3. 针对 “联合物业共同犯罪” 的指控,辩护团队通过当事人陈述及施工流程还原,证明物业在施工中途以 “不给钱就停工”“清退离场” 等手段胁迫二人缴纳 “管理费”,二人因前期投入巨大、担心违约被迫妥协,双方无事先共谋强迫交易的合意,且其他施工队亦遭遇同类胁迫,进一步佐证二人系被物业勒索的受害者而非共犯。
4. 在证据层面,辩护团队指出本案未调查核实当地同类工程市场价格、其他施工队在小区的施工情况等关键事实,申请侦查机关调取相关证据以查明 “价格是否虚高”“是否存在垄断性交易” 等定罪核心要素,强调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明链条。
5. 同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结合二人无犯罪记录、积极配合调查的表现,以及羁押可能导致工人工资拖欠、工程违约等社会后果,论证其不具备逮捕必要性,为检察机关审查提供全面法律与事实依据。
三、办案效果
经检察机关审查,采纳辩护意见。2025 年 5 月 10 日,检察院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日,某区公安分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二人于当日解除强制措施。本案从委托辩护到不予批捕历时 19 天,体现了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对准确把握证据标准、防止错捕的重要作用,亦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程序参考。
本案的处理结果,为同类涉企案件提供了 “以事实证据为核心、以法律适用为导向” 的辩护范本,彰显了司法机关贯彻 “少捕慎诉慎押” 刑事司法政策的决心。苏湖城律师团队以扎实的法律分析和高效的辩护工作,再次获得当事人及办案机关的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