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杨某在中国某保险公司投保“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如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机动车期间,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身故或残疾保险金”。2023年8月12日杨某驾车(乘坐人员:刘某、张某、徐某)从甘洛县往邛崃方向,在路途中遇山体落石,砸中车辆驾驶室顶部和杨某头部,致车辆失控冲出道路坠落至公路下方,造成杨某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8月14日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非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载明事故经过、事故证据,事故原因分析:该起事故为非道路交通事故。杨某父母杨某某、常某某向中国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杨某身故保险金90万元。保险公司以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该起事故为非道路交通事故为由,拒绝理赔。后杨某某、常某某委托范斌律师代理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90万元。
二、一审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裁判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主体一方必须是车辆。而本案杨某并非自身作为肇事者引发本次交通事故,故本次事故不符合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的定义。且交通管理部门也出具《非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故本次事故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无须支付保险赔偿金。
一审判决:驳回杨某某、常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三、二审裁判理由及结果
在该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在案件一审结果不利于杨某某、常某某的情况下,范斌律师考虑到如按常规的代理思路,二审几乎很难改判。于是,范斌律师突破常规诉讼思路,向交通管理部门发函,要求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相关事故认定文书。最终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向杨某某、常某某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该起事故为交通事故。
二审法院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90万元。
四、律师代理案件经过及建议
该案当事人最初找到范斌律师时,因交通管理部门已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其证据对杨某某、常某某非常不利,范斌律师预判杨某某、常某某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但范斌律师通过分析,认为该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为非道路交通事故与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相违背。考虑到杨某某、常某某为失独家庭,范斌律师愿意最大限度的为其争取赔偿。在一审结果不利的情况下,为其争取了二审改判。
律师建议:在案件证据、结果不利的情况下,应突破常规诉讼思路,才能改变案件的结果。